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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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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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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环发〔2019〕24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0-25生效日期:2019-10-2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2日被《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自即日起废止。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25日

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检)测服务、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危险废物鉴别、机动车环保检验、清洁生产审核、碳排放第三方核查等环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无法参评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函告省生态环境部门暂停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社会联动、以评促改、鼓励修复原则。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级标准和记分标准,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评定、变更、注销应当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

第二章  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第五条 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环境诚信企业、环境信用较好企业、环境信用警示企业和环境严重失信企业。
  环境诚信企业的评级,由企业自主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企业需实际生产经营2年以上,2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环境信用较好且在其他领域不能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在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开展清洁生产方面有突出成绩。
  直接定级是指不采用评分定级方式将符合直接定级情形的企业评定为环境严重失信企业。

  第六条 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环境诚信企业标记为绿标,环境信用较好企业标记为蓝标,环境信用警示企业标记为黄标,环境严重失信企业标记为黑标。
  环境诚信企业纳入红名单管理,环境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七条 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指标分为被实施行政处分、下达行政命令等的指标和诚信指标。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基准分为80分,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评分高于90分(含)的企业可申报为环境诚信企业;高于70分(含)低于90分为环境信用较好企业;高于40分低于70分为环境信用警示企业;低于40分(含)或者符合直接定级情形的为环境严重失信企业。

  第八条 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指标以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正式文件为评分依据。企业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及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加分依据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获得生态环境领域多级表彰不得累计加分。

  第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反映企业自记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自动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继续记录。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评价结果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环境信用评价实施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拟作出记分情况可以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告知企业或者单独告知。

  第十一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和环境信用评价记分等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核查属实的,整改信息由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销相应记分。申请核销记分可通过系统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形式。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环境信用警示企业、环境严重失信企业应主动开展信用修复。鼓励企业通过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采取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环境信用。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向省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修改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以下进行信用修复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的一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二)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国家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 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勾选方式签订《湖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以后,可以享受以下鼓励性政策:
  (一)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议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府招投标时,优先考虑;在办理海关通关业务、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领域提供政策便利。
  (三)优先将环境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相关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推荐单位和人员。
  (四)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 纳入黑名单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推送至湖北省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为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企业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价格支持、税收优惠、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等方面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记分和定级标准

  2.湖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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