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决策部署,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行政成本,结合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转移联单发放等环境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确定由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铅蓄电池收集站、暂存点的申报注册、核查审批、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管理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公示的纳入全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范围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名单,对辖区内有关企业组织开展现场环保核查(现场环保核查要求详见附件1)。对建设达标、公示无异议、通过审核的企业,公布其收集资格。待国家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指南发布后,由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要求和《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鲁环发〔2019〕73号)有关要求,向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站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准入许可条件,禁止无合法再生铅能力的企业拆解废铅蓄电池,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工作(国家和省有关管理文件详见附件2)。对于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或调整,进一步提高回收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但应严格执行全省废铅蓄电池收集站和暂存点的建设标准和运行程序,规范相关企业的收集行为。
二、执法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和收集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勤联动。严厉打击收集不规范、随意拆解、恶意倒酸、非法冶炼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全部得到安全无害化处置。
三、信息报送
各收集站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向所在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月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等情况(详见附件3)。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等情况(详见附件4)报送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10日前,将本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联 系 人: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 张海东
联系电话:0531—69989162
附件:1.山东省废铅蓄电池贮存场所现场环保核查表
2.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工作主要管理依据和标准规范
3.山东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台账记录表/月报表
4.山东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处置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