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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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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9〕19号

颁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10-10生效日期:2019-10-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10月10日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9-2020年秋冬季(2019年10月-2020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88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9〕2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2019-2020年秋冬季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要求,按照新要求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9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以上。

  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深入实施产业集群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大力推进“公转铁”项目建设。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治理。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强化压力传导,实行量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为防止工作推诿,对于各项工作,本方案原则上只明确一个责任部门负责牵头,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工作。县区在落实任务时,如有和市管理体制不一致、不能对应的,由各县区指定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同时,下述各项工作除市直牵头部门外,均需各县区负责落实,括号中不再一一列出。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制定我市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方案,并细化分解2019年度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取得阶段性进展。加快推进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淘汰工作,完成省下达的焦炭产能压减任务。对铝用炭素行业进行排查,积极推进10万吨以下铝用炭素生产线淘汰。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进安全、环保不达标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责任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责任部门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结合我市产业特征,针对人造板、砖瓦、玻璃、化工等特色产业集群,进一步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2019年10月底前,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产业集群。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依法开展整治,坚决反对“一刀切”;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对保留的企业,厂房建设整洁、规范,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责任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和物料储存、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水运、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责任部门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具备条件的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责任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垃圾、杂草、杂物彻底清理,道路硬化、定期清扫,环境绿化美化。(责任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加快推进产业集群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VOCs等监测工作。(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3.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统一“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推广环保设施电监管手段,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行分类处置。对于提升改造类企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要求所有企业挂牌生产、开门生产。(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4.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业炉窑。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责任部门为市发展和改革委)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2019年9月底前,按照正在制定的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筛选上报分年度重点项目。2019年12月底前,各县区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2019年10月1日起,焦化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平板玻璃企业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推进5.5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5.提升VOCs 综合治理水平。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各县区对辖区内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加大源头替代力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即将出台的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源头替代。(责任部门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019年10月底前,开展一轮VOCs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全市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统筹确定2019年度治理任务并按时完成。要以县区或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不得在乡镇、村零散式开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充分利用电厂供热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责任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 (责任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严防散煤复烧。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乡镇,县区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用户培训和产品使用指导,帮助居民掌握取暖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乡镇,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对散煤经销点煤炭质量进行全面抽检,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责任部门为市发展和改革委)

  8.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统筹后两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时序进度,防止压减任务集中于2020年。强化源头管控,严控新增用煤,对新增耗煤项目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着力削减非电用煤,重点压减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责任部门为市发展和改革委)

  9.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各县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

  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建立生物质锅炉管理台账,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9年12月底前 ,各县区10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原则上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0.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对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等进行摸排,提出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表,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加快华润电力东明热电厂铁路专用线建设,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应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因地制宜,根据本地货物运输特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研究建设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提高货运组织效率。(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

  11.大力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严格落实禁止汽运煤集港政策,严格禁止通过铁路运输至港口附近货场后汽车短驳集港或汽车运输至港口附近货场后铁路集港等变通行为。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

  12.加快推进老旧车船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统筹考虑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19年12月底前,淘汰数量应达到任务量的40%以上。(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

  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超标柴油车及所属企业黑名单制度,2019年10月底前,将频繁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动态更新,实施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

  14.加强部门联动,确保油品质量。加强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对油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对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线索的油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从源头杜绝假劣油品。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秋冬季期间要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机场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部门为市直相关部门,与《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确定的省直部门一一对应)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各县区要根据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制定本县区具体实施方案,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为重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6.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管控,各县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按照上级要求试点推行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数量。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等线性工程,全部实行分段施工。(责任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类道路等线性工程,全部实行分段施工。(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各类长距离的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部实行分段施工。(责任部门为市水务局)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责任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扬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洒水等设施建设。(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

  17.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责任部门为市农业农村局)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露天焚烧监管。自2019 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要派人驻村驻点,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深化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迅速响应、有效应对。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国家中长期预测预报结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19.夯实应急减排清单。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10%、20%和3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和工序全覆盖。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按照国家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上填报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清单电子化管理。(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20.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对重点行业中焦化、炭素、玻璃、铸造、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等国家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由国家审批,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由省级审批、国家备案,在重污染期间可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其他重点行业,暂不执行绩效分级。

  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完善环境监测网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90%的要求,未达到的实施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对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要求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22.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完成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2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号)要求,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对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尤其是秋冬季攻坚重点任务,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要以群众真实感受作为检验标准,确保各项统计考核数据真实准确,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八)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提高执法强度和执法质量,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针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各县区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联合监测等部门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中“先发证再整改”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区、各部门要系统部署应急减排工作,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应用,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九)实施严格考核问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专门的量化问责办法,对完不成重点攻坚任务或完不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施量化问责。秋冬季期间,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月通报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可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县区的问责,因未能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县区,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因未按时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县区,由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市直有关部门的问责,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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