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4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森林封山防火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市森林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建城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纸祭祀、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
(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五)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封山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五、各级政府要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六、各有关单位、协会、团体在封山防火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需向本级森林防火部门备案,并做好参与、参观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七、依林景区景点在封山防火期开展旅游相关营业活动的,需制定森林防火保障措施,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综合评审,达到预防扑救标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签订主要责任、主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书,报县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八、在封山防火范围内违规用火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九、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了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级森林公安、公安、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