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市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牵头、部门分工、责任包干”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城市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建筑垃圾清运责任区是指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堆放建筑垃圾的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城市建筑垃圾清运责任主体是产生建筑垃圾的项目施工单位或堆放单位(个人)。
城市建筑垃圾清运监管责任主体是按照与产生建筑垃圾的项目有直接监管权或最密切关系的原则确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二、责任主体及职责分工
(一)建筑垃圾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各县(区)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倾倒、运输、消纳、处置等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
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是否密封、包扎,避免泄露、遗撒等问题进行监管。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是否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及是否按规定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消纳场进行监管。确保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有效处置。
(二)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责任区划分及清运责任主体、监管责任主体的确定。
城市建筑垃圾清运责任区可分为拆迁工地责任区、土地储备责任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责任区、无主责任区。
拆迁工地责任区是指已签订房屋征收合同的拆迁项目所在区域。房屋拆迁施工单位是该区域建筑垃圾的清运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征收部门是该区域建筑垃圾清运监管责任主体。
土地储备责任区是指各县(区)土地征收完成后已纳入储备的土地所占区域。建筑垃圾堆放单位(个人)是该区域建筑垃圾的清运责任主体。土地储备机构是该区域建筑垃圾清运监管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含市政项目)施工现场责任区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所占区域。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是该区域建筑垃圾的清运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该区域建筑垃圾清运监管责任主体。
无主责任区是指未开工、已停工或闲置场地上堆放无法找到清运责任主体的建筑垃圾所占区域。由各县(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为该区域建筑垃圾清运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是该区域建筑垃圾清运监管责任主体。
(三)建筑垃圾清运责任主体职责。
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堆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筑垃圾产生、堆放后10日内(工程回填等确需存放工地的除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按照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确需在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应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堆放单位(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四)建筑垃圾清运监管责任主体职责。
各建筑垃圾清运监管责任主体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督促、协调责任区内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堆放单位(个人)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无法确定清运人的由各责任区建筑垃圾清运监管责任主体负责。
房屋拆迁征收部门在拆迁项目拆除前应制定拆迁项目拆除计划及拆除方案,确定拆除施工单位,并将有关垃圾清运资料及信息报辖区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于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消纳等管理工作。
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市政项目),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按照“哪一级许可,哪一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各部门工作衔接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房屋拆迁征收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等各责任区监管责任主体可将该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堆放单位(个人)有关违法信息及时移送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辖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的,首先应告知该片区的建筑垃圾清运监管责任主体,下达建筑垃圾清运督办单,责令责任区监管责任主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堆放单位(个人)及时清运。属无主责任区,且无法确定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堆放(单位)个人的,应告知该片区所属的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清运。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清运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