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三年。
各区应急管理局,广州空港经济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管理规定(试行)》(含《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清单及量化分级表(试行)》和《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指导书(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2月30日起实施,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0日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制定背景】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纯经营除外)、使用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年签署《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开承诺书》,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和企业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实行责任自警和接受员工监督。
第四条 【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从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罐区等重大危险源、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等方面研判存在的安全风险,形成企业全员、全岗位、全流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管控制度化体系。风险研判结果每天以主要负责人名义向企业主门外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主体责任分级】我市制定《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及量化分级表(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清单及量化分级表》),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水平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D级。
危化品企业在本年度内或者上一次分级核定后,发生危化品火灾、爆炸、泄漏事故,或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作为否决项直接分级为D级;分级核定为A、B、C级后存在上述情形的,应降为D级。
第六条 【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制清单及量化分级表》内容包括国家和本省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内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风险分级指南》)中属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分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主要事项及以后新增事项,年度内各级安全监管机构部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事项;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ISO45001等)运行良好等事项,可作为加分项加分予以鼓励。
第七条 【企业主体责任自查】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组织进行落实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自查及量化分级,不少于一次深入车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在《责任制清单及量化分级表》上签名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报所属地区安全监管局备查。
危化品企业其他负责人、各部门、车间、班组根据自身实际,对照《责任制清单及量化分级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建档登记备查。
企业排查出的落实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项和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相关规定,以列表形式建立事故隐患(不符合项)信息档案,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予以整改,并进行复查确认,形成整改闭环。
第八条 【主体责任分级核定】区安全监管机构每年两次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企业进行核查和分级核定,市安全监管机构统筹协调全市核查和分级核定工作,对区核查和核定情况进行抽查,也可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全市企业或某类企业进行核查和分级核定,区安全监管机构年度内可减少相应的核查和分级核定频次。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差异化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分级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进行。各级安全监管机构根据风险分级与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级实行分类分级管控和差异化监管,落实主体责任A、B等级的企业,原则上区安全监管机构每年应组织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落实主体责任C、D等级的企业,原则上区安全监管机构每年应组织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
第十条 【中介机构责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危化品企业开展评价时,应逐项进行落实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性核查,评价报告结论中确定落实主体责任等级,分级表作为附件。
第十一条 【主体责任清单及量化分级运用】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开展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执法检查、核查和分级核定中,对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行为责令整改和依法进行相应处罚,还应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存在较多隐患的企业,直接发函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或局部停产停业;
(三)对落实主体责任量化分级为D级或将为D级的企业,在媒体上或者以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企业存在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行为被立案查处的,由安全监管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推送到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主体责任量化分级信息化管理】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开展主体责任核查和量化分级的情况,应及时录入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纯经营企业是指无储存场所和储存设施,经营场所不储存危险化学品实物,经营方式为票据贸易往来从事批发经营业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