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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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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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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交办运函〔2019〕186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12-20生效日期:2019-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针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全要素管理作出系统规定和要求,界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等参与方责任,明确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六部门监管职责,建立了运单、装货查验、常压罐车检验等管理制度,统一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对于弥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漏洞,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能力,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贯彻执行好《办法》,作为健全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体系、支撑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协同联动,强化综合治理,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办法》各项制度要求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

  各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宣贯培训工作,组织辖区内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作为装货人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有关从业人员,开展《办法》的专题宣贯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办法》内容,切实做到统一要求、统一执行。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面向《办法》各行业参与方的宣贯培训。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要为宣贯培训提供技术支撑,帮助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准确掌握《办法》的内涵和具体要求。

  三、督促承运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发车例检、安全告知、查验记录、运单使用、设备管理及车辆动态监控等管理,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安全。

  按照《办法》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的危险货物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等应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要求。承运人原则上应通过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并将运单信息上传至省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纸质运单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或扫描件有效)。承运人应通过网络或现场等方式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定期安全教育,定期安全教育间隔不得长于3个月。

  四、依法依规按职责加强充装及装载作业安全管理

  充装货物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配合装货人查验充装货物与车辆设备匹配性是否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更换车辆设备;运输《办法》第十五条所述危险物品的,还要配合装货人查验是否具备相关凭证运输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装货人充装。装货人交付运输后、收货人收货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充装危险货物,为保障运输安全确需充装的,应当严格执行充装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并在托运人的指导下作业。各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加强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监管,严厉查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在装载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人遵守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车作业安全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从事危险货物装车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严格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装货人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岗位操作等安全管理,强化承运人与装货人间作业联动,切实保障危险货物充装及装载作业安全。需经港口装卸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依法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五、严格落实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管理制度

  为全面推进落实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促进小件危险货物安全便利运输,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发布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作业。符合要求的,不适用《办法》有关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将潮湿棉花等危险货物豁免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通知》(交运发〔2011〕141号)继续有效。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部门协同联动

  各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办法》得到严格执行。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33号)要求,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确保在2020年3月底之前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信息联网共享,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省级工程所有建设任务,为《办法》落实提供技术保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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