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深应急〔2020〕160号)废止。
各区、新区、深汕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后我市应急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市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见附件)。
12月20日,市局第十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已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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