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工作任务,按照《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167号)的工作部署,我局于2017年发布了桂林市首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局按照工作计划组织研究制定了桂林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9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治污责任
各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文件要求,2019年底前与新增名单的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环境监察执法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根据职责做好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年度监察、监测等工作计划,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事故等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开展土壤环境监测
列入桂林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自行环境监测的规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督促和指导。有关生态环境部门要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开展定期监测。
四、其他
如重点监管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长期停产或退出市场不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及时向我局报备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附件:1.桂林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9年修订)
2.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样本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