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19〕10 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2-26生效日期:2020-01-01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制度性成本,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审批,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大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除外,具体清单见附件1),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简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作出书面承诺,行政审批机关以其良好生态环境信用状况作为参考依据,在公示期结束后,对其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的办理方式。

  第三条 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生态环境管理,统一规划建设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并建立共享数据库,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审批创造条件。
  相关支出费用不得向建设单位分摊。

  第四条 实行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所在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或相关区域,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编制要求,并同步建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
  (二)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布局;
  (三)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准入清单。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如下: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要求,以环境质量为目标,预测区域环境容量,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管控要求;
  (二)从行业或产业规划布局、项目平面布置、循环经济体系构建、先进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排放标准等方面提出优化方案措施;
  (三)统一规划建设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控制要求;
  (四)提出环境准入清单;
  (五)根据评价结果,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内容提出下列简化建议:建设项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项目选址环境合理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措施以及公众参与内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负责审批规划的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组织审查后,规划范围、行业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组织审查后超过五年,但其规划范围、行业布局等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编制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建议,直接应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成果和结论,无需重新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简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简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材料。
  简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以不开展技术评估、审查。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承诺书、简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复决定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对简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承诺书进行审查,查询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信用系统,并区分以下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建设单位未被列为生态环境“黑名单”或“严重失信”信用等级,但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或者不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及理由;
  (二)建设单位未被列为生态环境“黑名单”或“严重失信”信用等级,且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依据国家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条件,在公示期结束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决定;
  (三)建设单位被列为生态环境“黑名单”或“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退回申请材料,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完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一般程序受理、公示和审批。

  第十三条 对简化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
  对简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四条 简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信息公示和拟审批信息公示可以同时进行,公示期合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简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复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将实行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行政审批机关和执法部门在实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和条件的,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环境风险大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清单

  2.承诺书

附件1 环境风险大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清单

  一、纸浆造纸

  二、石油加工、炼焦业

  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五、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

  六、燃煤、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七、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

  八、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附件2 承诺书

  我公司拟建XXX项目符合XXX规划布局、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简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要求并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建设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四)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被撤销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七)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同地区相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