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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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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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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办〔2020〕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1-20生效日期:2020-01-20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环函〔2019〕1135号)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厅(财务与审计处)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 号)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库,是指为了完成省财政部门主管的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由省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的数据库。

  第三条 项目库分省级项目库和市级项目库。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省级保留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纳入省级项目库;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纳入市级项目库。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科学谋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权责明确、常态开放、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负责省级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二)组织省级项目库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
  (三)负责省级项目库项目的新增、调整和退出。
  (四)对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项目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定期对各市项目库的项目储备情况进行调度与反馈。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
  (三)负责市级项目库项目的新增、调整和退出。
  (四)定期将市级项目库建设情况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三章 省级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谋划。对省级保留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年度工作重点,结合省财政部门要求,通过开展培训、印发申报指南等形式,明确入库项目支持重点、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报送项目入库申请材料。项目入库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入库申请表、绩效目标申报表、技术方案(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及依据性文件等。省生态环境厅系统内的单位提交的项目入库申请材料需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核同意;厅系统外的单位提交
  的项目,由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入库申请材料,根据项目所属性质,由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并报其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
  技术方案应包含项目实施必要性(须提供相关依据性证明文件)、实施主要内容(须具体)、实施计划、资金需求、绩效目标等内容。
  资金需求应明确各项具体用途资金需求、相关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等。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分年度资金需求。
  绩效目标应可量化和可评估,未按要求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评审。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专家评审等流程,加强入库审核和评审论证。
  项目预审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规范性、绩效目标等进行预审。
  专家评审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技术方案可行性、项目支出用途合规性、资金测算科学合理性、绩效目标可量化和可评估性等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意见,由省环境技术中心反馈至项目申报单位。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环境技术中心提交至财务与审计处,形成备库项目;对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环境技术中心退回。

  第十条 项目入库。根据备库项目的紧迫性和可执行程度,挑选形成拟入库项目清单,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同步推送至财政部门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项目库实行项目信息动态更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一)入库项目信息动态更新。已入库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时申请更新项目信息,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相应的更新。
  (二)入库项目动态调整。省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及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进行清理退出: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重复申报等。

第四章 市级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库建设必须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等重点工作任务开展。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有关政策、资金用途、扶持对象和范围、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等总体要求,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具体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工作,并将入库项目推送至财政部门项目库。
  具体工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省级做法实施。

  第十四条 各市应通过“信息系统”开展市级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每季度将市级项目库建设情况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库清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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