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请示》(江环〔2020〕3号)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因此,企业拆解资质许可的批准权限在你局。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你局提出的列入发展规划事宜,省和国家的发展规划是指申请国家拆解基金补贴的企业,对于不申请国家基金补贴的企业,按规定只要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要求即可。
三、我省的废弃电子产品拆解能力与需求相比,缺口较大,我厅支持废弃电子拆解企业发展。从积极推动我省电子废物拆解行业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提升我省电子废物拆解处理技术装备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我省“电子垃圾”社会污染源,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出发,如企业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建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