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14日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行政许可目录包括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实施机关等情况,向社会主动公开。
行政许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相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理,对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的原则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等。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应当以目录形式将该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裁量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格式等,汇总制作成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在办事指南中将办理行政许可常见问题列出,以及将关键信息以问答、图形和表格等浅显易懂的方式列出。纸质版的办事指南应当放置于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供公众免费取阅,电子版的办事指南应当在官方网站供公众下载。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办事指南中已经明确记载的,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可以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办事指南;申请人自行查阅确有困难或自行查阅后仍有疑问的,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说明、解释。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了合理布局、距离等具有自由裁量空间的许可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办事指南当中确定具体、明确、统一、细化的判定标准。需要听取公众意见的,应当以听证会、在官方网站挂网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非依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对已经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主动变更或撤回: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而导致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不存在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导致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准予卫生健康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
第十一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书中说明相关的理由、依据。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应当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和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信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以适当的形式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受理申请的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给予警告;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并将其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经取得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计生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穗卫规字〔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