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1993年1月1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