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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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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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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安委〔2019〕23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2-12生效日期:2019-12-12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沈抚新区管委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以下简称《评价与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安全问题实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系统谋划,也是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我们正处于城市安全建设的初始阶段,《评价与管理办法》为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提供了基本遵循。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一军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对此十分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营造推动城市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形成争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踊跃态势。

  二、落实分工,合力推进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已明确各市党委和政府作为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和负责本地区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并把城市安全发展各项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在省级层面明确了81项具体措施的牵头和责任部门、成果形式及完成时限。各市要将城市安全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照《评价与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制定本地区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具体措施,争取早日达到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标准;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分工责任,落实制度、政策、资金等方面保障措施,齐心协力帮助各市政府解决创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以赴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三、典型引领,示范推动

  沈阳、大连、盘锦三市做为我省首批推荐参加创建的城市,要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见附件)要求,委托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对城市建成区安全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逐条逐项排查解决不足之处,尽最大努力达到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符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标准要求后,及时向省安委会提出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申请。

  附件: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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