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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安全防范10项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安全防范10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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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应急办〔2020〕4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3-01生效日期:2020-03-01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一系列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帮助各类企业安全有序恢复生产,扎实做好疫情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安全防范10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省安委会印发的《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安全防范和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工作方案》要求,统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1日

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安全防范10项措施

  一、放宽证件有效期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复审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并给予15天过渡期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二、实行网上行政审批。通过安全生产网上审批系统,开展网上咨询、网上解答、网上办理。对新建、改扩建、转产项目等需要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优化报批审核流程,实施网上快速办理,利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等手段在线组织召开项目审查会议,涉及现场核查的,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进行。对预审通过的事项,实行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进行办理。

  三、简化复工复产程序。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且2019年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煤矿(2019年度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和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暂不执行相关复工复产程序,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自行复工复产,无需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

  四、实行重点项目差别化监管。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安全生产手续。

  五、改变监管检查方式。创新疫情期间安全监管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采取建立微信工作群、远程视频指导、远程视频数据监控等信息化先进手段和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实行安全检查上下级备案、结果互认。

  六、主动为企业减负。对安全基础较好、安全风险较小的企业推行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不再进行安全检查;对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无事不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确需现场检查的,不层层听取汇报,多暗查暗访、多现场办公、多解决实际问题,坚决避免多层级重复检查干扰企业。

  七、强化专家指导服务。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指导服务对接组,实时掌握企业安全运行动态,重点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专业监管干部+专家”现场服务指导,对重点难点问题、重大风险隐患开展点对点网上会诊、上门服务,帮助企业有效防控安全风险。

  八、加强安全教育线上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安全生产在线培训系统,结合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组织省内规模较大、师资力量较强的安全培训机构,免费开展安全培训,对企业重点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重点讲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九、实行行政处罚弹性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对发现一般隐患企业,能够立即整改排除隐患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消杀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能确保安全的不停产、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处罚;对各类安全生产许可服务类事项,在疫情防控结束日期起三个月内,不因各类证件过期对企进行处罚。

  十、落实安责险惠企措施。会同财政、银保监机构为已投保和续保企业扩大保费适用范围、调整保费缴纳方式、减免新投保企业保费等,特别是对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参保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开通安责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特事特办、快处快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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