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制度”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有关规定,我市须在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2020年2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向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排污登记告知书。目前,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摸清底数和分类处置工作,现进入发证和登记工作阶段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我市2020年全面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登记范围和管理类别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取登记回执和编码。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所有已建并投产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持证依证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发证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对2017—2019年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造纸等33个重点行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33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在2020年4月25日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详见附件2)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除上述行业外的所有行业,在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详见附件3)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核发机关
按照《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渝府办发〔2017〕167号)规定,排污许可证实行市、区县分级核发。由生态环境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评的新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核发,其余的新建项目和排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
四、申请程序
(一)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作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5.涉密项目须线下申领,具体申领方式请与市生态环境局或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联系。
(二)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登录(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2.登记: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留存。
3.涉密项目须线下进行登记,具体登记方式请与市生态环境局或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联系。
五、依法监管
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1.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4月25日前需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9月20日前需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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