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现予印发。
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位于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开发区、专业园区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名录,且原则上应包含本名录内的建设项目。
本名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本名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7日
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一、石化化工、化纤、能源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化学纤维制造业(单纯纺丝的除外);火力发电(含热电);综合利用发电。
二、金属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冶炼、采选;稀土矿开发项目;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建筑陶瓷制造。
三、水利、交通、管道运输业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跨流域调水;大型河流引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机场、铁路、地铁、高速公路、码头、危险化学品管线。
四、环境治理、废弃资源利用业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或焚烧;废电池、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五、含以下工艺的建设项目
有电镀工艺的项目;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或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鞣革项目;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轮胎制造项目。
六、核与辐射
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项目及其退役(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项目(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项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及其退役。
七、海洋工程
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海洋矿产勘探开发、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工程;水下爆破、疏浚等工程。
八、其他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