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二、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限制:
G4W2许广高速公路(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东二环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4W广澳高速公路(原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北线、广珠东线)、G35济广高速公路(原广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门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S302鱼黄支线(原南沙港快速路鱼黄支线)。
三、在本通告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四、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
五、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规字〔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