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昆山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8日
昆山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以及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级消防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责,协助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批准征招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政府依法建设,承担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合同制专业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市级消防部门专职从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合同制人员。
第八条 依法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依法报上级消防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负责验收的上级消防部门同意。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按照规定协助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等辅助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额方案由市级消防部门商人社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由市级消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招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按照省消防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落实。
第十三条 市级消防部门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市级消防部门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岗位等级分初级、中级、高级。具体岗位由省消防部门根据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需求设定。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人员任命统一由市级消防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市级消防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收回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证、制式服装以及标识。
第四章 执勤训练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协助市级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单独编队执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参照上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调度指挥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有接处警终端或配备接处警专线。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消防部门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结合辖区政府意见实施奖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的管理遵循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 的原则,统一归口市级消防部门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区镇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应参照市级标准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经费由各区镇结合本地区政府消防专职队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具体方案由市级消防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具体工资待遇由市级消防部门在人员定额包干经费总额内,结合岗位、等级和考核等情况,制定具体薪酬分配方法。
第二十六条 市级消防部门应当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依法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员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第二十七条 将政府专职消防队(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重大节日期间地方政府安排走访慰问。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优待政策,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施优待政策。
在车站、医院等单位享受优待政策,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
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免费。
参观市内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予以相应优待。
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子女入学等方面实施优待措施。
参照《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优先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具体方案由市级消防部门商住建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消防工作20年以上且年龄达到50岁以上,在队表现良好、绩效考核优秀、身体条件已不适合从事一线灭火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推荐到市、区镇辅助性岗位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