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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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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安委〔2020〕8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4-15生效日期:2020-04-15

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4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广西实施意见(细则),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安全生产大检查;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桂有关单位组成。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自治区安委会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按监管职责分工划分,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四类部门。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简称“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七)负责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八)指导监督行业(系统)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九)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配合做好全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工作,强化干部群众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指导、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全区安全生产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编办工作职责
  (一)协调自治区本级安全生产所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配置、职责分工。
  (二)指导协调地方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作职责
  (一)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设施、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三)参与对不符合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指导。
  (四)严格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六)依法主管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跨地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保护和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加强实训实习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二)负责全区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协调机制;监督、指导地方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支持相关高校开展安全科学与工程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内容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四)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职责
  (一)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二)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储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四)负责拟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行业规划和布局;综合指导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五)依法承担煤矿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等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职责。
  (六)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部署,牵头负责组织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工作;指导并督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情况,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公安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含使用环节储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使用(含使用环节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从业单位落实治安防范要求,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流向;组织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四)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审批工作和公共秩序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指导公安派出所协助应急消防救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民政厅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地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等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指导督促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彩票销售站点、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司法厅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指导监督全区监狱、戒毒系统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全区监狱、戒毒系统单位事故防范工作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查有关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四)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区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职责
  (一)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相关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和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二)负责在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关专项经费,确保区直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监督经费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应急管理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做好职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和工伤预防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政策。
  (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资格考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第十七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指导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要与安全生产规划做好衔接,落实安全生产规划的相关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工作。
  (二)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组织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三)监督检查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用和放射性废物贮存活动中的辐射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依法监督指导设区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的检查和监管,督促指导地方行政审批机关做好配套尾矿库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督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四)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并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全区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市供水、燃气、市容环境治理、城市园林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城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三)负责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等建筑业,物业管理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
  (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燃气(含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职责
  (一)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承担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参与拟订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设区市抓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运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制定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高速公路工程和50000吨及以上沿海码头及2000吨及以上内河码头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自治区范围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四)加大公路交通安全保障监管力度,指导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指导督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行为。
  (五)负责船舶检验发证工作;指导县乡人民政府抓好渡口安全管理。
  (六)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机构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负责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铁路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八)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安全的管理工作。
  (九)依法依规指导港口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水利厅工作职责
  (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水利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水利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地方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四)指导监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参与全区防汛抗旱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指导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农业机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负责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安全利用。
  (五)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建立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参与海难事故搜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渔业行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参与休闲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工作职责
  (一)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业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各类经营主体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
  (二)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据职责分工参与成品油非法经营整治专项行动。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指导境内主体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以及营业性演出和艺术品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监管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在建重点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旅行社团队客运安全管理。
  (四)负责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文旅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玻璃桥、玻璃栈道、玻璃景观台等各类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和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开展职业病的预防、检查和救治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二)指导系统所属卫生健康机构做好医疗安全、治安消防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学救护和医疗救治。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应急厅工作职责
  (一)承担自治区安委会日常工作。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驻桂中直单位和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二)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
  (三)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综合指导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化工园区(集中区)的设区市开展园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七)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八)按照权限,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三)督促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取得相应许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工作。
  (二)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行为;协助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系统,依法公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三)对各级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依法承担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机车、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除外〕。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检验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七)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制修订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等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广电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二)督促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管理工作,及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林业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区林业系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指导督促全区林业系统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自治区直属林业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演练。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区粮油储备库、本系统物资储备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设施设备,落实储备和生产安全技术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负责自治区本级储备管理的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海洋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工作,开展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药监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检查和处罚。
  (三)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和生产环节及药品批发的违法行为,查处药品销售连锁总部以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供销社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区供销社系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自治区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广西军区工作职责
  (一)结合军区部队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官兵安全意识。
  (二)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完成抢险救灾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七条  武警广西总队工作职责
  (一)结合武警部队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官兵安全意识。
  (二)积极配合协助或参加地方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全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牵头组织电动自行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防安全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参与起草制定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火灾调查,统计火灾损失。
  (五)组织实施城乡综合性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组织实施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开展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组织做好消防救援行动的应急通信保障。
  (六)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建设,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七)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竞赛等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条  共青团广西区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区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生产安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青年志愿者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动员和组织全区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妇联工作职责
  (一)结合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家庭教育工作等,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引导全区广大妇女和家庭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地震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区内的防震减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环境范围内非法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行为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
  (二)负责全区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因震情和灾情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趋势。
  (三)编制全区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开展防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指导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四十四条  广西银保监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区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区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各商业保险机构重视开展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业务,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展高危行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职责
  (一)承担国家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国家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国家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国家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三)承担国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国家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四)负责对所属的危险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广西邮政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依法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广西煤矿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四)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对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核查。
  (五)组织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查批复,参与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  广西海事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内河通航水域和沿海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承担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运输船舶防台工作。
  (四)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广西黄金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权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二)督促权属黄金矿山企业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开展对权属矿山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及时排查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权属矿山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并督促权属矿山企业组织落实,配合执法部门开展黄金矿山“打非治违”工作。
  (四)督促权属矿山企业按照氰化物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民航广西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三)在国家民航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四)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按授权负责监督辖区内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经民航部门批准的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实施高空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参与“黑飞”查处工作。
  (七)会同工信、公安等部门和军队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通用航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通用航空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通用航空运行安全。
  (八)按授权负责辖区内民航空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广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广西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棉糖和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及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央防汛抗旱物资调运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中储粮年度考核具体工作。
  (二)负责广西辖区内中央事权战略储备物资和成品油的收储、动用、轮换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辖区内战略储备物资和石油储备数量、质量安全。
  (三)监管所属储备仓库(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其它单位的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四)为全区影响较大的地方性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物资方面支持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督促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参与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机动车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四)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

  第五十三条  南方能源监管局广西业务办工作职责
  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广西日报社工作职责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二)发挥党报优势,组织所属各媒体平台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积极报道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要经验,同时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广西广播电视台工作职责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二)发挥自治区级广播电视主流媒体优势,组织所属各媒体平台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积极报道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要经验,同时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章  职责落实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年初应当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上旬、12月下旬分别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第五十九条 建立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研究出台《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将通报全区。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的,本规定相应修订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桂安委〔2016〕1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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