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豁免名录》,附件1)于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为切实落实豁免名录的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该《豁免名录》即可作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管理手续的依据,建设单位无需另行取得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同意或证明文件。
二、在《豁免名录》实施前已申报尚未取得批复的,可由建设单位自行撤回报批申请。建设单位未申请撤回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出具豁免环评手续的相关意见。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属《豁免名录》的环评文件(包括已编制);如进行申报,生态环境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豁免环评手续并不豁免建设单位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仍须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建设项目如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2019年版)》(附件2)中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仍然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附件:1.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