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实施原则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属于行政许可。
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都很小的企业实行排污登记。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只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可证管理平台申报登记。
三、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详见附件)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须于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四、核发部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工作,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工作。
五、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仅需电子版)。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六、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2月27日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七、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目前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排污许可证核发(补办)均为全流程网办事项,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前往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及各级生态环境局线下办理。
八、咨询电话
申领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请及时向辖区环保部门反馈。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88125837;福田管理局82918943;罗湖管理局25225105;盐田管理局25229767;南山管理局86544397;宝安管理局27954743;龙岗管理局28948250;龙华管理局23336669;坪山管理局85208566;光明管理局23420097;大鹏管理局28333410;深汕管理局2210171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36667448、36667678。
特此公告。
附件: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