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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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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60

颁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06-01生效日期:2020-06-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9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2.3 工作组

  2.4 市指挥部办公室

  2.5 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3 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总结

  5.3 有关奖惩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医疗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与经费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6.7 教育培训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见附件1)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2)。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伤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科学处置,依法应对。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应急处置队伍的作用,依法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落实防范措施,强化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或已经达到较大以上事件标准需市政府处置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防控措施,按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环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指导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照法律法规及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关预案,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分析预警。

  市城管局:负责依法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做好相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市网信办):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网络谣言治理。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物资的保障供给。

  市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食品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维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和医疗救治机构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参与事件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打击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救助、儿童等福利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司法局:负责依法为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相关突发事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支持保障和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等涉及旅游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对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确认的受污染粮食。

  市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除水果之外部分)生产环节、森林食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鹿泉海关: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的进出口情况;并依法采取扣留、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等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应急处置过程中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样本的铁路运输保障。

  石家庄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各自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根据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视情况增加成员单位。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市委台办、市外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2.3 工作组

  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分组及职责见附件3)。

  2.4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市指挥部内部日常事务、指挥部各类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督办、工作协调和检查落实、应急处置和日常调度;负责收集、整理、编写、上报工作动态和信息;建立健全会商、信息报告和督查等制度,组织协调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农畜水产品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在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相关工作。

  3 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体系

  市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机制,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 风险监测

  市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对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或通报相关信息。

  3.1.3 预警通报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应当通报的情形和内容包括:

  (1)发现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

  (2)出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

  (4)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5)其他经研判认定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终止和解除相关控制措施。

  3.1.4 风险预警

  3.1.4.1 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1.4.2 预警信息发布。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3.1.4.3 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和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初步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宣传,告知公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或个人)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

  3.1.4.4 预警解除。发布预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2 信息报告

  3.2.1 事件信息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经营者和集体用餐组织者、提供者)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群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7)国家有关部委和其他省(区、市)、市通报的重要信息。

  3.2.2 报告单位或个人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报告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2.3 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范围和程度(涉及人数、伤害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现场相关情况(如:救援工作是否存在困难,伤害人员是否有老人、儿童、涉外及涉港澳台人员等)、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情况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进展可进行多次续报,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时,应随时报告。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2.4 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向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报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按照信息报送时限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

  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书面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书面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报2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后续进展情况应每天至少报告1次。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后,事发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积极开展医疗救援。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保护现场并提取证据。各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事发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调查事件原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在对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后,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2日内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事件评估。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判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并确定应采取的应急措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建议。

  事件转办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件开展评估,经评估判断为其他安全事件的,应立即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事件信息通告相关负责部门或单位,并移交有关证据和封存的物品等。调整转办过程中,不得中断有关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标准见附件2)。发生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响应措施:

  采取必要措施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做好医学救援、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应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损害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研判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专家会商研判,预测事件发展趋势。必要时向突发事件涉及和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信息;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国(境)外的,应及时指导有关涉外部门做好通报、协调等相关工作;对需要省和国家支持或其他省(区、市)配合的事项,及时向省、国家部委和其他省(区、市)寻求支持与配合。

  4.2.1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事件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有关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2.2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市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件处置;市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协调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研究决定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危害程度、风险隐患及管理责任,提出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意见。

  4.2.3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在收到省级启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事态进行评估研判,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4.2.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4.2.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评估和论证。

  (1)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2)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工作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恢复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总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5.3 有关奖惩

  奖励,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追究,事发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或者阻碍干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组建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信息保障

  利用国家、省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和应急平台系统,运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及时。

  6.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4 技术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市内外交流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应急抽样与检验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6.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 教育培训保障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或个人)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同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预案修订,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预案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7.3 预案演练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

  2.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3.市指挥部工作组分组及职责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报登记表

  5.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1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附件2: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附件3

  市指挥部工作组分组及职责

  一、事件调查组

  组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

  成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林业局、鹿泉海关等市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查明事件原因,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组织、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调查发现失职失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二、危害控制组

  组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种植养殖环节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领导任组长)

  成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等市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配合有关部门和技术机构采集相关样品;对发生食品安全事发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医疗救治组

  组长:市卫生健康委主管领导

  成员: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市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和交通部门对受到损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运送。

  四、检测评估组

  组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

  成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林业局、鹿泉海关等市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查找事件致病因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五、社会稳定组

  组长:市公安局主管领导

  成员: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等市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开展刑事案件排查;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指导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新闻宣传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主管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推动涉事部门承担舆情处置引导第一责任,及时发声、回应关切。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网信办)组织新闻媒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专家组

  组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

  成员: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事件进行定性。

  八、应急保障组

  组长:市发改委主管领导

  成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提供应急资金、装备、设备、车辆、物资等,统筹调度,统一调拨,保障供给和通讯畅通。

  根据具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必要的工作组,也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并明确各工作组具体的参加单位。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赶赴事发现场,成立前方工作小组,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附件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报登记表

  附件5: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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