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
长春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发展、改革、稳定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基础治理,有效补齐短板、堵好漏洞、防住风险,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推动安全生产监管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从行政手段为主向依法治理转变,从单一安全监管向综合治理转变,从运动式监管向机制化监管转变,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推动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按照《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吉厅字〔2018〕37号)要求,逐条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市、县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若干安全生产协调督导组,由各位政府副职任组长、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统筹抓好相关行业领域和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机构改革,按照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简政放权、权责一致的原则,厘清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科学划分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等事权,形成协调有序、分工有别、衔接有效、监管贯通、共同发力的工作体制。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推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担责”的原则,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相关文件中,明确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进监管职责法定化。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内容、范围、措施、依据和程序,规范监管行为。
(五)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一业一规、一企一标、一岗一责、一人一卡、一日一醒”建设活动。在有条件的企业全部开展班组规范化创建,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活动,强化全员、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做到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六)推动落实社会责任。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发动群众参与隐患查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组织开展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估。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等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稳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要求,加快落实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各项措施。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七)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将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监管范围,重点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在每一户企业明确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责任人,严格落实社会监督公示制度。细化网格长、网格员、安全生产信息专干的责任,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
(八)健全源头管控机制。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防灾减灾规划、区域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居民生活区、商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以安全为前提,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市、县两级政府都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政府领导干部每年对分管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话提醒,并实现检查全覆盖。
(九)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执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地方标准。开展安全风险普查、辨识、评估(包括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建立企业、行业、属地等不同层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一图一册”(安全风险“红橙黄蓝”四色等级空间分布图,风险管控手册),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十)健全安全准入退出机制。落实发改、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严格高危项目选址、立项、规划等环节审批。制定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禁限控”目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化工和小钢铁等落后产能企业。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制定工作方案,有序实施。
(十一)健全培训指导机制。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指导服务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监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安全生产规范化创建、落实企业内部培训制度要求。每半年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十二)健全精细化执法机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检查表,明确检查覆盖面、检查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要求,并报司法部门备案。对紧急情况应依法启动执法检查,事后报备。专业性较强的执法行动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和专家参与,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每年对高危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当达到100%;对一般企业的检查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三年实现全覆盖。每季度通报各相关部门执法检查的覆盖面、质量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情况。
(十三)健全全程追溯机制。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全面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和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实现全过程留痕。对企业监管、隐患排查、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中介机构监管及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网上全流程有效管理,实行安全生产监管过程可监控、全程可追溯、公众可监督。
(十四)健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季节性、周期性、关联性等规律特点,突出重要节日和重点时段,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每年至少联合执法检查2次;建立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各安全生产协调督导组的联合执法由本组组长协调,跨协调督导组的联合执法由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协调。
(十五)健全会商提醒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以及安全生产会商、调度、提醒、通报、约谈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督促属地和有关部门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凡是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在落实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的同时,及时报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该行业(领域)的政府分管领导,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发生较大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约谈后仍连续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六)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移交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及时进行调查问责。要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等行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七)健全诚信约束机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对守信行为进行联合激励,定期公告不良记录“黑名单”和诚实守信“红名单”企业。对“黑名单”企业,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对“红名单”企业,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激励。
(十八)健全巡查督查机制。严格执行《长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长安委字〔2016〕12号),每年对问题较多的行业和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促问题解决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事故防范到位,巡查结果报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安委办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督查、迎接上级政府和安委会督查的组织工作,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市安委会各安全生产协调督导组、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九)健全事故提级调查和问题整改督办机制。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由市政府提级调查。严格规范事故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及时公开调查报告。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将重大安全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全部挂牌督办,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强调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二十)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机制。对重大风险、重大隐患、较大事故、性质严重的事故以及监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市安委会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控,防止事态恶化、事件发生。并向涉事地区和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加强沟通协作。
(二十一)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的有效衔接,定期修订并组织演练。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强化装备维护、日常管理和使用培训。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配强救援力量。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处置,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二十二)健全信息发布管理机制。要按照时、度、效要求,积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增加发声频率和幅度,挤压负面信息空间,防止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有针对性地正面深度引导,引导公众多看主流、多看本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深入研究各类群体心理特点和接受习惯,主动设置议题,展开对象化、分众化的内涵式引导,使信息报道入耳入脑入心。
(二十三)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平台功能,畅通网络、手机客户端、信函等多渠道举报途径,加大举报投诉奖励力度,做好举报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加强跟踪督办,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二十四)健全汛期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消防、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定期组织开展汛期巡查督查。加强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和提示,及时通过短信和电视、电台等媒体发布安会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实现部门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强应急值守,落实紧急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必须停产撤人措施。
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
(二十五)煤矿。强化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监督检查,加大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系统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隐患。继续深化煤矿“打非治违”,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或过期生产、图纸造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全面深化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加强生产、储存、销售等全环节监管,强化危化高风险区、“两重点一重大”等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监管。开展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两关闭”“三严禁”和批发企业“六严禁”专项整治。
(二十七)非煤矿山。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台阶式开采、机械铲装、液压二次破碎等先进生产工艺,落实“两表一库”和由专业爆破公司为采石企业实施爆破作业的管理模式,有效防范边坡坍塌、高处坠落、场内交通、爆破飞石、触电漏电等事故。
(二十八)道路运输。加强“两客一危”、“一货一校”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动态监管,强化路面缉查,严格监督检查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肇事情况,重点排查治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和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开展农村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专项清理,逐步减少非法车辆上路行驶问题。加强行车安全、客运安全、地质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地铁安全运营。
(二十九)消防。强化“一高”(高层建筑)“一低”(地下建筑)“一大”(大型综合体)“一化”(石油化工企业)“一老”(养老院)“一小”(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配备和监督检查。推进治理商场、市场、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功能、消防设施、防火分隔、灭火救援条件等方面隐患,严格整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问题,加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监管。
(三十)建筑施工。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监督检查。
(三十一)地下管道。构建重预防、抓治本的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油气长输管道隐患整治三年攻坚战成果,严防已整改隐患死灰复燃。全面开展燃气管网设施普查,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巡查,推进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并加强对居民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和检查,推广相应的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泄漏监测技术。
(三十二)冶金工贸。突出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和有限空间作业综合治理,加强停产、复产、检维修、相关方作业等关键环节监管,严格治理除尘系统、防火防爆、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等方面安全问题。严厉打击液氨使用单位包装间、分割间超定员等非法违法行为,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三十三)旅游。加强旅游景点安全监管,强化滑索、索道、漂流、滑雪、空中游览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和危险地段、重点游览线路执法检查。强化景区流量控制,督促景区核定最大承载量,分时段合理疏导控制客流,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三十四)其他行业领域。工信、商务、教育、民政、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电力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五、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三十五)夯实基层监管基础。结合机构改革,配齐市、县两级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辖区内有危化品工业园区和井工矿山企业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采取派驻执法、交叉互检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十六)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健全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满足工作需要。完善充实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深入开展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配备专用执法车辆,配备护具、防护服装、救护装置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激光测距仪等现场检测设备,配备生命探测仪等应急处置装备。
(三十七)强化法治教育培训。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三十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不断完善长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功能,实现系统数据、业务办理、基础支撑、标准规范、实时监控等功能。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企业推广应用物联网监测监控等技术。
(三十九)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安全教育师资、教材、课时、培训、演练“五落实”。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建设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
(四十)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严、实、深、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干部作风整顿,认真查摆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思想、体制、机制、流程、手段和力量短板,堵住认识、职责、检查、标准、管理、基层、基础等漏洞,筑牢全方位、全链条监管防线。强化作风建设的制度约束,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案卷评查、公开裁定等制度,确保监管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及时、有力、有效。
六、强化责任追究和考核
(四十一)严格监管执法。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制度,严格执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处罚措施。严格落实“五个一批”要求,定期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四十二)严格事故查处。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最高分别处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十三)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加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党政领导干部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严格考核奖惩。加大事故、监管执法、巡查督查的考核权重,对承担市里交办重大任务、事故控制、监管执法、巡查督查等单项工作完成好的予以加分。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绩效考核挂钩,加强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制定差异化、个性化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和细则,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