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3年。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8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鼓励和引导机制,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市级奖励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评选、鼓励创新的原则,以通报表扬为主,资金奖励为辅。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奖励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奖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多种奖励形式,鼓励辖区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第五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市级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六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对象,是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家庭和个人。
单位奖励对象是指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包括国家机关。
家庭是指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农村家庭。
个人是指从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环卫工人、督导员等从业人员及志愿者等,不包括公务员。
因违反《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处罚措施的单位、家庭(成员)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七条 获奖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经营或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有亮点,减量有措施,分类有成效,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
(二)在住宅小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设施完善、功能齐备,居民知晓率、参与率较高,减量效果明显的;
(三)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减量效果明显的;
(四)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中,成绩突出的;
(五)在应用新技术、创新管理制度上,明显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的。
第八条 获奖家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分类准确率较高,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的;
(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组织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主动指导和监督他人参与垃圾分类的;
(三)家庭长期坚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表现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
第九条 获奖个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分类收集和运输作业,指导村民、居民正确投放,主动参与宣传,表现突出的;
(二)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志愿服务过程中,带头参与志愿服务,践行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指导他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表现突出的;
(三)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督导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的;
(四)在从事其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指导他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践行低碳生活方式,表现突出的。
第十条 每年开展一次奖励工作,奖励名额:单位1000个,家庭2000户,个人3000人。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颁发牌匾;
(二)奖金3000元;
(三)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获奖家庭,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奖金1000元;
(三)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家庭;
(四)家庭成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并获得志愿服务时数,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作为来穗人员享受积分制服务的积分。
第十三条 获奖个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奖金1000元;
(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并获得志愿服务时数,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作为来穗人员享受积分制服务的积分。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的推荐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家庭、个人申报,收集申报资料。
(二)初审推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对象,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择优确定为候选奖励对象,并将候选名单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四)公示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候选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奖励决定。
(五)奖励实施。奖励经费拨付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放奖金。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奖励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奖励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获奖励的单位、家庭或个人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获得奖励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奖励并按程序收回奖金,单位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