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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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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民办发〔2020〕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3-04生效日期:2020-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及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分区、分级、分类、稳妥、有序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将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纳入当地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稳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恢复服务工作,确保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更好服务老年人需求。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风险地区名单,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二、压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把疫情防控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不搞“一刀切”,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

  养老服务机构要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明确每个部门、岗位和服务环节的职责任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三、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稳妥有序开放服务

  全国无确诊病例县(区)的养老机构,坚持“预防为主、外防输入”策略,经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可有序恢复开放。对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无相关疑似症状的本区域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可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办理返院和新入住手续。可招聘本区域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可不再要求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对15天内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密切接触过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的本区域老年人,招聘来自中高风险区域的工作人员或密切接触过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的本区域工作人员,需要在符合标准的集中隔离点进行不少于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的,可入住或上岗。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向周边老年人提供非聚集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其他低风险区域和中风险区域的养老机构,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策略,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前提下,可逐步恢复开放。对本区域拟返院和新入住的老年人,以及返岗和拟招聘的机构工作人员,如无相关疑似症状且15天内未到过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高风险区域人员,无《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禁止进入的情形,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后,可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优先满足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和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继续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

  高风险区域的养老机构和出现疫情的养老机构,要按照“严格管控、外防输出、内防扩散”策略,落实当地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部署,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继续实施严格封闭管理。对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和拟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以及因机构管理服务需要确需返院或新招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要求,进行14天医学隔离观察,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的可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

  各地要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切实做好新入机构人员的医学隔离工作,可结合实际设置医学隔离观察点。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内部设立隔离观察点。针对不少养老机构不具备内部隔离条件的现实困难,各地可以市或县域为单位,选择一个当前入住老年人少、具备医学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作为拟返院和新入住老年人、拟返院和新招聘员工的集中隔离观察点。隔离观察点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也可利用当地已有的集中隔离场所,或专门设立集中隔离场所。

  四、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提早着手研究分析疫情对本区域养老服务发展的影响,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将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社会服务机构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推动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临时降低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等国家及本地区出台的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养老服务场地租金减免和临时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补助资金,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要点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4日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要点

  一、全国无确诊病例县(市、区、旗)的养老服务机构

  1.对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无相关疑似症状的本区域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办理返院和新入住手续,不再要求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

  2.可以招聘本区域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不再要求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

  3.对15天内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密切接触过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的本区域老年人,招聘来自中高风险区域的工作人员或密切接触过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的本区域工作人员,需要在符合标准的集中隔离点进行不少于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的,方可入住或上岗。

  4.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可以向周边老年人提供非聚集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二、其他低风险区域和中风险区域的养老服务机构

  5.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前提下,可以逐步恢复开放。

  6.对本区域拟返院和新入住的老年人,以及返岗和拟招聘的机构工作人员,如无疑似症状且15天内未到过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高风险区域人员,无《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禁止进入的情形,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后,可以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

  7.优先满足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和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8.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继续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

  三、高风险区域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出现疫情的养老服务机构

  9.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继续实施严格封闭管理。

  10.对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和拟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以及因机构管理服务需要确需返岗或新招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要求,进行14天医学隔离观察,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的,方可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

  四、养老机构设置隔离点要求

  11.切实做好新入机构人员的医学隔离工作,结合实际设置医学隔离观察点。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内部设立隔离观察点。针对不少养老机构不具备内部隔离条件的现实困难,各地可以市或县域为单位,选择一个当前入住老年人少、具备医学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作为拟返院和新入住老年人、拟返院和新招聘员工的集中隔离观察点。

  12.隔离观察点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也可以利用当地已有的集中隔离场所,或专门设立集中隔离场所。

附件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

  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享受以下相应优惠政策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5.《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6.《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7.《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8.《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养老服务机构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

  鼓励各地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联合有关部门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在岗工作人员临时岗位补贴。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租金或者给予临时补贴。对疫情期间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租金的设施场地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对参保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服务机构,协调保险公司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对接,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者缓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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