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机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计算设计技术:计算书、相关施工图纸及节点详图。
(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劳动力计划: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八)编审人员: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九)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危大工程涉及分包单位施工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超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达论证专家。必要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专家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本工程参建单位人员以及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地区专家人员无法满足专家论证需要时,可从本省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其他地区、国家部委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六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如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与专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且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第十一条的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审核。对于超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危大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危大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所有被交底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带班、旁站情况应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将监测成果及时分送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相关责任主体应根据监测报告及现场巡视检查进行分析、判断,发现异常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超危大工程验收工作,宜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参与指导。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条 危大工程发生隐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危大工程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一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扣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有关法律责任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18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使用工况与产品说明书不符的高处作业吊篮。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