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13 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议
2020 年 8 月 5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副厅长朱建中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草案)》所作的说明,并对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自 2020 年 9月 1 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
一、辽宁省砂石、其他粘土、矿泉水、地热四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石灰岩及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二、辽宁省实行资源税幅度税率的税目,其具体适用税率按《辽宁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辽宁省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办法按《辽宁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执行。
四、本方案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2.辽宁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
http://www.lnrd.gov.cn/upload/202008/24/20200824155301013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