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本省应税资源(含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税目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余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或者厂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减免资源税,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