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以及《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9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已被列为行政许可事项。目前,我市已将该事项纳入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为有效保障该审查事项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范围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主要分为黑色金属冶炼项目与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两类。
(一)黑色金属冶炼。包括: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冶炼。
(二)有色金属冶炼。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铝冶炼、镁冶炼、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
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主体
市应急局及自贸试验区、各区行政审批局属于法定机关,是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实施主体。
(一)市级权限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市政府或市政府负责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跨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由市级实施许可。
(二)自贸试验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由自贸区实施许可。
(三)滨海新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由滨海新区实施许可。
(四)市辖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负责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或市政府负责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由本辖区实施许可。
请各区相关单位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的相关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审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程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分级向上述承办主体提出审查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实施程序”见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中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马俊杰;联系电话:28208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