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分局,钱塘新区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杭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2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委改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现将《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2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委改办〔2020〕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排污许可证延续的审批条件和所需相关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或盖章的电子扫描件)承诺其符合相应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法律后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排污许可证延续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延续的管理。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核查督查;负责市直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的组织和落实。
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辖区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五条 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主要依据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四)《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六条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网公布申请材料清单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
第七条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在行政审批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
第八条 提出排污许可证延续的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能够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本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能够达到所有审批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承担承诺不实法律后果的,本行政机关当场受理并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不再进行证前核查。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排污许可证,并同步收回原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做好证后抽查检查,核查相关排污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对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后两个月内完成现场核查。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该排污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排污许可证延续方式。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办理流程
2.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书
3.授权委托书
附件1
附件2
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书
本单位就申请审批的排污许可证延续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能够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七)下列材料将于收到本告知承诺书的5日内( 年 月 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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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两份,由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单位各自留档保存一份)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四)《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八条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现场申请
1.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后下载)。
2. 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书(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
3. 受托人申请办理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网上申请
1.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
2. 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书(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填写完成后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在行政审批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杭州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许可。
申请人在领取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时,应同步交还原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门将在作出排污许可证延续受理决定后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核查排污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五、告知承诺须知
排污单位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存在依法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对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要求,并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将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排污单位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延续的排污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诚信管理
排污单位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排污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排污许可证延续管理。
附件3
我单位 委托 (身份证号: )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分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事宜,受托人的相关申请事宜均为我单位所认可,并为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委托。
受托人: 委托单位: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