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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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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4-08-02生效日期:2024-08-02

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评一次,时间安排在三季度。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监总站负责市标化优良工地的考评推荐工作。

  五、参加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新一轮评选周期内竣工验收的工程;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先进水平,规范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施工现场采用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等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浙里建(浙里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等应用,实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数字化管理;

  (五)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围挡封闭、渣土覆盖、施工路面硬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建筑垃圾“两审批两备案”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严格按要求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并采取减少噪音作业方式,按要求安装使用降尘喷淋装置、扬尘在线监测、噪音监测、地磅等设施;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 整洁、卫生,结构稳定安全;

  (七)建立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联建活动,规范化建设民工学校;

  (八)积极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开展的其它各项工作。

  六、拟申报市标化优良工地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30日内,在杭州市标化工地综合监管系统平台登记。同时从开工后次月起自工程竣工验收结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分项分类,拍摄每个分项分类不同部位反映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照片,于每月底上传平台。

  七、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监总站应根据申报企业的登记信息,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基础阶段、主体施工、装饰阶段三个阶段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登记项目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条件的,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监总站应给予取消参评资格。

  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考评推荐为市标化优良工地:

  (一)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紧急信息报送范围的事件;

  (二)主承建单位一年内在本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涉险事故(按评审周期计算);

  (三)项目各方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受到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的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发生起重机械倾覆、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六)发生扬尘污染、施工噪音、建筑垃圾处置以及针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信访投诉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

  九、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监总站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创建市标化优良工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

  十、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实行总量控制。市建委在考评前制定发布当年度考评细则,下达考评推荐指标。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监总站根据考评细则,结合日常动态监管情况等对本地区监管的申报项目进行考评,等额提出推荐名单。

  考评推荐指标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分配和调整: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当年项目竣工情况;

  (二)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尤其是各地年度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调整;

  (三)适当考虑区域及专业平衡。

  十一、市建委组织人员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查,抽取不少于10%的项目进行检查,对推荐项目达不到考评条件的,取消评定资格。审查后确定市标化优良工地建议名单。

  十二、市标化优良工地建议名单在杭州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建委发文公布考评结果。

  十三、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监总站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推荐细则。

  十四、本办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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