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2年。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影响消防安全违法建(构)筑物排查治理
1.物业服务企业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时,要督促违法建(构)筑物所有人限期自行组织拆除,对逾期未拆除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转送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认定违法建(构)筑物许可情况,同时转送消防救援机构认定是否危害消防安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特殊情况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经认定确属违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上级政府。
3.各区县(市)政府收到材料后,应于当日予以催告,依法送达催告书,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4.各区县(市)政府在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强制拆除,拆除时可申请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二、加强消防车通道隐患排查治理
5.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在具备条件的小区施划消防车通道。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核查审批档案,明确消防车通道原规划位置;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施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涉及用地相关问题应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6.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和视频监控装置,并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巡查,教育引导业主及外来车辆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7.对经制止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机动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拍照固定证据,于2小时内报送所在区县(市)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对违停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机动车辆依法实施处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僵尸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的,报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对违停车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拖离;对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上述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阻碍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疏散通道、消防连廊和安全出口隐患排查治理
8.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全面排查疏散通道、消防连廊和安全出口状况,并逐户进行政策宣讲和教育引导,对隐患情况进行登记,并告知居民限期主动整改,恢复疏散通道、消防连廊和安全出口消防功能。
9.对逾期未整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拍照固定证据,报告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属地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加强消防设施隐患排查治理
10.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排查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状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对消防设施隐患实施整改。
11.对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缺失或损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完善;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但物业服务企业已受委托接管的,由委托单位负责完善;对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完善而未完善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负责追偿。
12.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完善消防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完善消防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纳入失信企业名录,并在媒体上曝光,依法依规限制其在本地建筑市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五、加强日常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13.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组织、监督检查,以及建立全市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系统等。
14.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督办和情况汇总;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住宅小区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机动车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城镇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构)筑物进行认定;城管部门负责清理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
15.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筹管理本地区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辖区内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16.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日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按照标准配备和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按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17.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国家或省的标准和规定,开展“黑名单”认定工作;同时加强对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收集工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加强对居民消防宣传教育
18.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应急、住建、教育、公安、消防、物业服务企业等部门要结合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居民因知法而自觉守法,形成消防安全管理合力,共同打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19.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失信惩戒,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