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两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两部门并行办理,统一出证。开设永久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未经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开设永久路口,未经审批同意的,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