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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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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