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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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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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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应急〔2020〕21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0-09-21生效日期:2020-09-21

各区、县(市)、钱塘新区、西湖名胜风景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切实防范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等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评价制度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委托有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易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以及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每3年一次进行安全评价。

  1.以下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每3年一次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确认情况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①使用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里面“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1.1项”);

  ②涉及化工生产装置和化学反应的;

  ③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④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判定任一单元S值≥0.005,或任一物质单项比值≥0.001的。

  2.以下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每3年一次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表》(见附件),企业应将《安全评价表》及整改确认情况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①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判定任一单元0.001 

  ②上述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表》以外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学品总存在量超过10吨的。

  (二)除上述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表》以外的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检维修、实验分析、少量工业气体气瓶(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天然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惰性气体气瓶,每个工业气瓶容量均不超过80L、工业气瓶总数不超过10只)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氟利昂用作制冷剂的企业,生活设施使用危化品的企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价,但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至少2名区级及以上专家定期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检查,出具专家意见书,企业应按照专家意见落实整改。

  二、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储存安全

  危险化学品仓库或者备货库房、贮罐、分装及使用场所要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中规定的安全条件,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电气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通风、温湿度及防水防潮、防粉尘、防流散、禁忌物、防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视频监控系统等。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因防火间距等条件受限不能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可参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设置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只允许存放单件质量小于200kg或者容积小于200L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不得使用塑料包装桶),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2t,且备货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量与GB18218中所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应当不大于0.1(氢气小于5kg)。

  (二)丙类备货库房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0t,丁戊类备货库房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00t,但有毒气体的存放总质量应小于2吨且备货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量与GB18218中所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应当不大于0.1。

  (三)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周边30米范围内不得有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25米范围内不得有民用建筑(包括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备用库房相邻防火分区15米范围内不得有甲乙丙类物品,且常驻作业人员不得多于3人;备货库房应当靠外墙布置。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及含有毒气体的丙丁戊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不得贴邻人流主要通道。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安全评价事项的委托工作,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安全评价和整改工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需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写明未能完成的原因、目前已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承诺完成时间(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各地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要将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含储存)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督促企业确保危险化学品信息与省危险化学品大数据平台保持线上线下一致,积极推动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评价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要依法处罚。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5日开始施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表》样式(试行).doc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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