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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会展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会展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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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委办[2020]25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10生效日期:2020-09-10

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会展业安全生产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会展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领会“生命重于泰山”“生命至上、人民至上”“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建立健全基于“标准+安全”“保险+安全”“智慧+安全”,依托专家团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依法依规、科学系统、多方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动防范化解会展业突出安全风险隐患,努力提升会展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整体安全水平,为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营造安全环境。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会展类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本市商务部门是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责任,研究制定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会展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市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市容绿化、城管执法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对照法定职责和安全生产职责“四类清单”,通过“事前严把关、事中严执法、事后严问责”等措施,切实加强会展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卫生健康、规划资源、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发挥安全生产支撑、服务和保障作用,共同促进会展业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

  (四)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等行业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现场管理,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五)会展、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行业协会、促进机构等行业组织应将会展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内容,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专业性法规标准、提供辅助决策和专家指导咨询服务、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宣传、督导检查等,不断加强行业安全生产自律。

  (六)承接会展业安全相关保险的保险企业,或受会展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出具真实准确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提升依法治安和标准化管理水平

  (七)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行业安全发展形势,深刻吸取相关事故教训,及时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为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据。鼓励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参照《国家会展中心搭建设施安全管理标准》,加强展会临时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八)鼓励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会展活动各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实现全过程安全受控。

  四、加强重点环节安全风险管控

  (九)会展活动各方主体要切实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相关规定,依托相关部门或企业内部双控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要落实管控措施;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顿,直到隐患排除方可复工。

  (十)举办单位应当做好会展活动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依法对举办的会展活动安全负责。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检测,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举办单位要加强超高、户外等危险性大的临时构筑物结构安全审核,设计方和审图机构必须确保结构设计安全,提报完整的安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承载计算书、审图意见等)并向场馆单位进行审核结果备案。各相关搭建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保证搭建安全和施工质量。搭建完工后,应经审图公司或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有效检测报告。

  (十二)场馆单位应当建立场馆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场馆内设置监控、消防、急救等设施设备和安全标识,并指导举办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要加强场内各相关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用电、通风采暖、特种设备、消防系统等设施安全可靠。要加强进场施工(服务)人员管理,从严审核施工(服务)单位和施工(服务)人员信息和从业资质,制发入场证明,做到“一人一证”、凭证进场。

  (十三)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从事登高、电焊、高低压电工、叉车铲车、起重机械等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真实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施工(服务)单位在办理人员、设施设备等入场证明时需将持证情况同步向场馆单位报备,场馆单位需对报备信息严格审核。

  (十四)运输和搭建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切实加强物料装卸和临时设施搭建拆除作业等现场安全管控,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必须在场并按区域配备现场安全员。搭建单位实施搭建拆除作业,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并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予以实施,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现场巡查和监测,坚决杜绝野蛮施工和“三违”行为。运输单位要优化运输计划和安全管理,统筹协调好布撤展进度和运输任务安排,减少场内物料积压,保证消防、应急救援等通道畅通。

  (十五)会展业活动各方主体要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发包前,要将安全生产信誉和资质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标准;发包后,要主动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传导,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检查督导,不得“以包代管”。

  五、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规范完善会展业安全生产相关材料的备案审批制度,严把准入关口,加强合规性审核,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全面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对事故多发、易发和隐患较多的企业,深化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十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要求,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提高涉事企业、个人的违法成本,严肃追究责任人员、肇事单位责任;及时通报典型事故情况,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十八)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帮助指导会展活动各方主体补齐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短板弱项,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六、健全安全生产共建共享共治机制

  (十九)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按照《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商务、公安、应急、消防、金融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基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出台会展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配套制度,在本市会展业试行会展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含具有安全生产服务功能的各类责任保险),并逐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会展活动各方主体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保险服务企业要足额提取风险管控费用,提供优质的风险管控服务,切实协助投保单位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实施岗前培训制度。场馆单位要在施工(服务)单位进场前,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施工(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培训。搭建单位要组织施工人员全员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凭培训合格证明向场馆单位申请办理入场证件。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通过体验式安全培训,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二十一)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记(积)分管理制度。场馆单位要加强对进场施工(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对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记(积)分管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扣分或累计扣满一定分数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集中培训或取消相应资质等措施进行严肃惩戒。

  (二十二)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会展活动各方主体主要负责人要签署安全承诺,并在施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全体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三)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社会公众等通过12345、12350、96119等途径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二十四)实施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和会展活动各方主体要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七、提升会展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五)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等科学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安全”的会展业智能化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场馆可积极应用智能安防系统、智能消防系统、智慧安全用电在线监测系统和安全相关检测管理系统,辅助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各技术服务单位应积极开发会展业安全管理平台,并主动接入本市“一网统管”平台安全生产模块,力争实现“在线化、可视化、一体化”安全管理模式,切实提升精准安全监管水平。

  (二十六)搭建单位应确保使用符合安全、环保、防火等国家标准的施工搭建材料。鼓励搭建单位使用装配式等先进工艺进行临时设施搭建,减少现场施工工作量,减低施工难度,提高临时设施搭建拆除的本质安全水平。

  八、完善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七)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应当根据风险辨识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会展服务单位、参展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举办单位和场馆单位备案,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属地负有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会展活动各方主体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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