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安委〔2019〕3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邢台市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日
邢台市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依据《河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标准》和《邢台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重点任务推进台账(2019年)》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分类范围和标准
(一)评估范围。全市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全市所有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
(二)评估标准。《河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标准》。
二、实施时间和责任
(一)实施时间。2019年4月10日开始至2019年5月25日结束。根据省制定的评估标准,各县(市、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辖区内列入评估范围企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逐一进行评估,确定“四个一批”名单。
(二)责任划分。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评估分类原则上由市财政出资,按程序确定评估单位,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企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分类原则上由所属县(市、区)财政出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评估单位的选择和工作要求
所有企业和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分类应选择具有化工乙级以上评价资质单位开展。其中市属以上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企业要选择具有化工甲级评价资质单位来进行评估。选择的安全评估单位应无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安全评估单位应具备相关评估能力(如有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软件)。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河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标准》和相关法规、规定和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在接受县(市、区)政府监督的同时,依法独立开展评估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估的企业,并进行准确的分类,并对作出的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安全评估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评估标准相关内容,进行评估后要做出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一要有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地址、成立时间、所在园区、占地面积,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分出企业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企业性质〔危化生产、危化使用、化工〕、项目属性〔鼓励、限制、淘汰〕情况,配备安全总监、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只签订协议的不计〕、设置的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素质〔学历、专业〕、其他从业人员数量分类及素质情况,产能、使用原料及用量、储存物料名称及容量、生产工艺、涉“两重点一重大”情况,项目建设、装置自动化、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要列出依照《河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标准》九个方面53项进行评估的情况。三要将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确定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过程要进行专章描述。四要指出企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应采取的管控措是否到位,对企业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五要对评估过程进行总结,明确企业评估后的得分和结论。六要附机构资质证书,加盖机构的公章,并有参加评估人员的签字。
四、评估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评估分类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选择开展评估的第三方机构;监督并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干涉评估机构改变评估结论;按时高质量完成本辖区内所有企业的评估分类工作。
各县(市、区)必须于5月20日前,将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评估分类结果,报邢台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邢台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已列为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督查事项,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市政府将严肃追究问责。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随时调度各县(市、区)评估分类工作,对各县(市、区)评估分类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