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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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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政办规〔2020〕19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10-16生效日期:2020-10-16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6日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事故评估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措施

  4.5 检测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

  4.7 信息发布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

  5.3 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6.6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施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的应对工作,指导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省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省指挥部授权,统一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建立联络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 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加强对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见附件2)。

  2.4 工作组

  省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省指挥部工作组分工及职责见附件3)。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6)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7)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市通报我省的信息;

  (8)其他信息来源。

  4.1.2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4)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5)事发后的应急指挥机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责任单位。

  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报告及通报时限

  (1)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事故信息,按照监管职责及时通报省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

  (2)省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照省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规定时限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3)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省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4)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省(区、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向相关省(区、市)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5)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信息报送、通报形式、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参见附件4。

  4.1.4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事件、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2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如为疑似重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县两级按照分级响应规定开展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3 应急响应

  4.3.1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指导事发地政府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重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省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及其他相关单位视情派遣工作组立即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1)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采样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停产停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3)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原因,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报告。

  (4)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

  4.3.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

  4.3.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级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视情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参照本预案开展组织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政府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建议,视情启动省指挥部工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

  4.3.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级政府在国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4.4 应急处置措施

  4.4.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初判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省市场监管局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按响应措施开展工作。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指导涉事地区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对需要国家有关方面支持或其他省(区、市)配合的,及时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其他省(区、市)请求支援。

  (9)及时向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4.4.2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市场监管局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5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时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6.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的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6.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7 信息发布

  4.7.1 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别由事发地所在市、县级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4.7.2 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地所在县级政府的配合下,由省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省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5.3 奖惩

  5.3.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 责任追究

  对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加强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宣教培训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各市、县级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修订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3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7〕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

  3.省指挥部工作组分工及职责

  4.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附件2

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修订应急预案;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会同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受污染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省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省工信厅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省通信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省级承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环境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省司法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狱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营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哈尔滨海关负责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等处置措施,并根据有关部门需求,协助提供相关业务情况。

  民航黑龙江监管局负责协调提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附件3

  省指挥部工作组分工及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二、危害控制组。由事发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采样检测;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四、检测评估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哈尔滨海关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查找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五、治安维护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排查。

  六、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政府新闻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专家组。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省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检测、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前方工作小组,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附件4

  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三、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和举报。

  四、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和举报。

  五、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初次报告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本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七、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保和终报。信息报送、通报形式、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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