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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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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10-14生效日期:2020-10-14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批准,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区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广大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以及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新疆普查对象数量39840个(不含移动源)。其中入户调查对象数量39729个,包括:工业源2116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2615个,生活源15580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70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11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2.335万吨,氨氮2.361万吨,总氮4.848万吨,总磷0.398万吨,动植物油4587.406吨,石油类0.007万吨,挥发酚2.124吨,氰化物2.176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960吨。

  2017年,全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6.884万吨,氮氧化物53.378万吨,颗粒物62.44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5.863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1164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乌鲁木齐市2700个、昌吉回族自治州2610个、阿克苏地区2598个、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461个、喀什地区2222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全区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9.2%。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892个,农副食品加工业2331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214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9.9%。

  (二)水污染物[1]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5979套,设计处理能力381.233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42379.682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588万吨,氨氮0.171万吨,总氮0.310万吨,总磷0.011万吨,石油类0.007万吨,挥发酚2.124吨,氰化物2.176吨,重金属0.959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389万吨、化学纤维制造业0.321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23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59.7%。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00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19万吨、医药制造业0.01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氨氮排放量的75.4%。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13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85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2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总氮排放量的71.9%。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医药制造业0.004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02万吨、食品制造业0.00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总磷排放量的72.7%。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002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02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0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71.4%。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962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571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442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全区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93.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78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75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6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97.4%。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0.382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31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4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87.7%。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883套,脱硝设施537套,除尘设施11825套。

  2017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1.916万吨,氮氧化物20.242万吨,颗粒物47.23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0.830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567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285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60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0.6%。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7.488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93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49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3.8%。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3.96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860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57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60.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183万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2.778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5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87.8%。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679.093万吨,综合利用量4776.16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68.430万吨),处置量2757.973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26.034万吨),本年贮存量3329.607万吨,倾倒丢弃量9.811万吨。

  2.危险废物

  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54.260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72.887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97.185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2]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类重点行业1095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3家,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市,以煤矿、铁矿等矿产为主。

  2017年末,全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56.94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本次普查涉及农业种植业的区县97个,水产养殖的区县97个,畜禽养殖的区县97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2615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569万吨,氨氮0.332万吨,总氮1.488万吨,总磷0.212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016万吨,总氮0.186万吨,总磷0.008万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3346.188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3028.397万吨,秸秆利用量2704.141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16.998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45.548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411万吨,氨氮0.312万吨,总氮1.280万吨,总磷0.201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76万吨,氨氮108.535吨,总氮924.422吨,总磷199.939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58万吨,氨氮0.003万吨,总氮0.022万吨,总磷0.004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5580个。其中:行政村9016[3]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4729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37个、1798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166万吨,氨氮1.856万吨,总氮3.048万吨,总磷0.175万吨,动植物油4587.406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559万吨,氨氮1.623万吨,总氮2.634万吨,总磷0.133万吨,动植物油1988.729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607万吨,氨氮0.234万吨,总氮0.412万吨,总磷0.042万吨,动植物油2598.677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966万吨,氮氧化物3.960万吨,颗粒物14.50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5780.644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34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08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8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8.295吨,氨氮16.958吨,总氮24.770吨,总磷0.170吨,重金属7.348千克。

  2017年,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2.745吨,氮氧化物53.605吨,颗粒物8.163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128个,处理污水6.384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21个,处理污水0.425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65个,处理污水0.022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20个,处理污水0.007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23.582万吨,氨氮1.814万吨,总氮2.093万吨,总磷0.328万吨,动植物油0.671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2.371万吨,处置量12.258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615.224万吨,其中:填埋613.306万吨,其他方式处理1.918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8个,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厂15个[4],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3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53.016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66.826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3.218万吨,处置医疗废物1.276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62.332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0.043亿辆,工程机械保有量11.90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0.196亿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12.611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35.765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9.171万吨,颗粒物0.70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6.455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339万吨,颗粒物0.17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717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6.832万吨,颗粒物0.52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738万吨。

  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5.429万吨,颗粒物0.23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565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0.544万吨,颗粒物0.25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123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0.683万吨,颗粒物0.02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37万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0.176万吨,颗粒物0.00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13万吨。

  注释

  本公报资料未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1]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工业企业处理设施处理后直接排入环境的量,和再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最终进入环境的量。

  [2]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3]行政村数未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行政村数量。

  [4]按照普查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厂为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包括纳入工业源普查的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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