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明晰各方安全责任,全面加强全省矿山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提升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加强矿山企业外包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28日
加强矿山企业外包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矿山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解决矿山企业外包施工队伍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全省矿山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坚持依法治理、预防在前、全面管控,靠实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助力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
二、加强风险管控
(一)构建双重预防体系。按照《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加强全省矿山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全面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推动矿山企业外包队伍实现从风险到隐患的全过程动态跟踪。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外包工程在开始施工和生产前,发包和承包企业应共同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和全体职工公开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承诺和确保矿山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和机制,实施发包和承包企业全员安全管理,对严格执行规程措施,主动发现和管控风险、治理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起来、实起来。
(二)推进本质安全体系建设。处理好局部和整体的关系,把外包施工企业项目部全部纳入矿山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的范围,将本质安全体系建设任务逐项分解到项目部,由矿山企业统一调度指挥,以点带面、同频共振。将本质安全体系建设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互融合、协同推进,对照《加强全省矿山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2项具体任务,把本质安全体系建设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部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责任人、推进措施和推进时限。
(三)严格承包资质管理。严格遵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工程承包资质规定,切实做到按资质条件发包、承包工程,严禁资质挂靠、转让和不具备资质条件承包工程。分项承包地下矿山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本级,下同)资质;分项承包露天矿山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总承包除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外的其他露天矿山工程(不包括工程性矿山)的:生产规模300万吨/年以上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生产规模100-300万吨/年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三、强化源头治理
(四)规范工程发包。煤矿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不得超过3家,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五)强化合同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交由双方下属企业或单位代签,不得出现转嫁安全责任和经营风险的条款。鼓励签订长期合同,煤矿托管期限不低于3年。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明晰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责,明确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方及资金来源。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格执行按国家规定的文本格式。
(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信息报告制度,登记注册地在外省(区、市)的承包单位从事施工作业的,要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承包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要向作业所在地的市(州)应急管理书面报告。主要报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概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主要设施设备情况,报告格式由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具体确定。煤矿托管协议签订后,发包方应在30日内向直接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进行报送,托管期满需延续的,要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签订托管协议并履行报送手续。
四、强化发包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落实主体责任。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企业负主体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包括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统一管理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包企业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要将外包施工企业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施监督检查,煤炭工程发包企业必须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作。
(八)严格条件审核。在招投标和开工前,发包企业要严格承包条件审查,非煤矿山领域审查承包企业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煤矿领域审核承托单位资格条件,确保其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严禁引入不具备对应资质、条件和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施工企业。加大失信约束,对审查把关不严、降低标准要求发包的企业,应依法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对委托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九)强化技术交底。发包企业应当向承包企业进行技术交底,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各类图纸、周边矿山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积水、积气、火区等)、重大风险点、采掘运输通风供电设备、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原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技术交底应由发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双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承包方主要负责人全部参与,资料交接后双方在资料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完备、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日常管理。落实日常检查制度,非煤矿山发包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后至少一次,煤矿委托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后至少一次,带队对承包企业及其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领导带班下井、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民用爆炸物管理品、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隐患。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依据协议相关规定,发包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承包企业的安全量化考核,进行经济奖惩。
(十一)保证安全投入。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五、强化承包企业现场安全责任落实
(十二)依法依规承包。非煤矿山承包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严禁资质挂靠、违规转包和分项工程再次分包。鼓励非煤矿山企业成立自己的施工队或承包企业项目部在施工所在地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承托企业必须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再次转包分包。
(十三)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承包企业要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确保项目部负责人具备安全资格,并与投标文件一致。要对项目部每半年、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后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治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保证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掌握承包工程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
(十四)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承包企业要把施工现场管理作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必须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开工。特别是风险性大的作业要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监督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五)确保作业人员队伍稳定。承包企业要强化项目部人员管理,保持管理队伍和施工人员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不频繁更换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新员工准入,新招入职工必须符合《加强全省矿山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煤矿承托方井下施工队伍不允许使用劳务派遣工,原则上应整建制调动,如需重新组建,自有员工占比不得低于60%,使用承托方上级企业的其他队伍或托管煤矿原有施工队伍的,必须转隶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六、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十六)实施专业化隐患排查治理。要引导社会力量服务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从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筛选一批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支持做大做强,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提供高水平技术支持。要分级建立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选聘具有矿山一线生产工作经验和较强现场发现、分析、解决安全隐患的能力的人员入库,并参与矿山监管检查,解决矿山安全监管专业知识要求高但专业人员少、安全督查检查频次高但专业化水平低的突出问题。要建立专业化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评估机制,对不能严格履行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的专家,及时进行更换调整;对弄虚作假的社会技术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推动专家、社会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履职尽责。
(十八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随机检查,重点检查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承包企业资质,特别是其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领导带班等情况,及时督促整改隐患,落实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典型和突出问题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罚。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严厉打击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发包和违法分项发包等行为。同时,严禁以“报告”或者“备案”等任何名义对承包单位信息报告事项实施行政审查或者增设其他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