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辛集市、定州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依法行政、服务基层和便民高效的原则,现就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合并进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职业卫生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在进行安全培训时应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在安全资格(合格)证书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不再单独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此前已经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的,在有效期内仍将有效,但在复审时应予合并。
二、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非安全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进行职业卫生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
三、督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