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20年修订)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20年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0-11-27生效日期:2020-11-27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管辖与职责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或者控告,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监察管辖与职责

  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拍摄、录音,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拒绝。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改正,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
  (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
  (三)决定;
  (四)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五)送达。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的;
  (二)应当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三)向外界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泄露举报人员的;
  (五)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贿赂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业卫生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2024年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和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即将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 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关于商请协助开展2023年氢氟碳化物数据统计调查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我省2024年度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