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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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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农专发〔2020〕39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0-10-27生效日期:2020-11-27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精神,推进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促进我省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要求,围绕新时代浙江“三农”工作“369”行动,遵循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原则,强化政策引导,落实主体责任,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着力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供销等部门建立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将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农村垃圾治理等工作统筹部署,探索建立协同高效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模式。

  坚持合理分类,有效处置。根据肥料包装物的材质功能和再利用价值,采取分类回收方式。对于有再利用价值的包装物,可由使用者收集利用,或肥料企业二次利用;对于无再利用价值的,纳入农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坚持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建立省级统筹,市、县、乡镇分级负责,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处置义务,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机制。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开始,率先在农业绿色发展试点县、化肥减量示范县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要求试点县8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22年,试点县回收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县域全覆盖,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立有效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促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回收处理范围。

  肥料包装废弃物是指肥料使用后,被废弃的与肥料直接接触或含有肥料残余物的包装(瓶、罐、桶、袋等)。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回收处置范围主要包括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料、土壤调理剂等肥料包装废弃物。

  (二)明确回收处理主体。

  肥料使用者、销售者和生产者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按照“谁使用、谁收集,谁销售、谁回收,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落实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回收处理义务,确保不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鼓励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服务组织、肥料生产企业、再生资源企业等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三)明确回收处理方式。

  对于有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使用者收集、销售者回收、生产者循环利用的回收处理机制。对于无再利用价值的,由使用者收集并交回到村级垃圾收集房(点、站)或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站点,实行定点堆放、分类回收,并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四)探索回收政策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回收处理补贴政策,鼓励使用者收集和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支持实施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优先纳入省补商品有机肥招标采购范畴。鼓励农资供销系统建立以市、县(市、区)农资连锁店为主要依托的回收网络,建立记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信息台账,落实肥料包装废弃物集中存放场地。根据肥料包装物的材质功能和再利用价值,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探索建立适合实际、协同高效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机制。

  (五)引导企业源头减量。

  鼓励肥料生产企业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的包装物,探索使用水溶性高分子等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鼓励化肥及有机肥生产企业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水溶肥等液态肥生产企业尽量使用可回收二次利用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肥料包装废弃物的产生。进一步完善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鼓励企业在肥料包装物上增加循环再生标志,引导回收主体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六)鼓励发展专业化施肥。

  深化化肥定额制改革,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和化肥减量增效行动,积极探索肥料统配统施机械化、专业化服务。鼓励肥料生产企业提供肥料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根据规模经营主体的耕地质量状况、种植作物等实际情况,精准定制大规格包装的肥料产品。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集中连片施肥作业服务,减少小包装肥料废弃物数量。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是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污染治理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加强与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供销、财政等部门协作,将肥料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与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协同推进。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细化实施方案,统筹相关投入品废弃物处理的扶持政策,落实肥料包装物回收利用资金,支持肥料包装废弃物收集、回收、处理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各方参与、企业负责、分类处理”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调度引导。加快建立健全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调查统计制度,总结推广各地回收处理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普及、宣传,探索建立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奖惩机制,提高肥料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自觉履行生态环境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本意见自2020年11月27日开始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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