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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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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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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0-12-17生效日期:2021-01-17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3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7日起施行。

  市  长 姚奕生
  2020年12月1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对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二、删除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

  三、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商事登记法律规定行为。”

  五、增加一条为第九条:“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删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中的“经济功能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六、删除第十二条第(一)(六)项中“专柜销售”的部分,修改为:“烟花爆竹零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六)零售专店可以零售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七、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将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储存品种限于C、D类烟花爆竹,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不得超过300kg,烟花爆竹总箱数不得超过300箱”。

  八、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者行驶记录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九、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十、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卫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十一、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时间和地点”。

  十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公安部门“现场消防执勤”职责,相应增加第(七)项“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现场消防救援工作。”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商事登记,依法查处各商店、店铺违反商事登记法律规定行为,加强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7日起施行。《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修改情况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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