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

颁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0-12-25生效日期:2020-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实施以来,各试点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大幅提升,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决定在《试点工作方案》基础上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要求与《试点工作方案》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持续推动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充分发挥试点单位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主体作用。到2022年,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力争达到50%左右。

  三、推进区域合作,探索以“白名单”方式对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实行简化许可。废铅蓄电池运输豁免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管,试点单位全部纳入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运行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全面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铅蓄电池数据分析”模块开展应用示范。

  五、其他拟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区、市)应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申请。

  六、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本通知要求,指导督促试点单位推进试点工作,并于2021年12月底前和2022年12月底前分别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5日

同地区相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题库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