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渝环办〔2020〕305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16生效日期:2020-12-16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关于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等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重庆市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叶兆木;联系电话:8852184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重庆市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建立年度检查台账。

  二、工作内容

  (一)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1.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2.检查数量。按年度开展复核,区县产业园区全覆盖,全年不少于80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3.检查内容。一是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存在的问题整改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二是对区县审批的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4.检查形式。市生态环境局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1.复核对象。2019年11月1日以来,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加大抽查比例;对石化、化工、医药、冶金、水利水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2.复核数量。按季度开展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复核全年不少于200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区县生态环境局复核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制项目不少于50%。

  3.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相关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技术评审专家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4.复核形式。根据全市环评建管审批系统、环评信用平台,抽取复核对象,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三)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

  1.检查对象。2019年11月1日以来,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2.检查数量。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全市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不少于300个,区县生态环境局检查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不少于备案总数的5%。

  3.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4.检查形式。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1.检查对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区县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重点是污染影响型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8〕307号)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项目。

  2.检查数量。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市级及区县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少于当年验收项目总数的5%,区县生态环境局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少于验收项目总数的5%。

  3.检查内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4.检查形式。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申报和审批系统、全市环评建管审批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1.检查对象。一是对重点化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应提高抽查比例;二是对2020年后全市新建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情况进行抽查;三是对2020年前抽查问题清单中疑似问题较多的排污许可证,抽查整改情况。

  2.检查数量。排污许可证不少于300张。

  3.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检查应发证行业排污单位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检查已发证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4.检查形式。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

  三、任务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并对区县生态环境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并将抽查、检查结果和典型案例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具体分工:

  环评处:牵头负责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建立相应检查台账,执法总队、评估中心等配合。负责汇总年度检查台账。

  总量处:牵头负责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建立相应检查台账,环评处、执法总队、评估中心、环交中心等配合。

  执法总队:牵头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建立相应检查台账,环评处、总量处、评估中心、环交中心等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及时查处。

  检查中发现未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规划环评落实存在问题的,要向相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及规划环评审查部门反馈,推进整改落实;对涉及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的,通报规划编制机关及相关技术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

  (二)建立台账,定期调度。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年度检查台账,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召开工作调度视频会,研判工作推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认真务实,严守纪律。

  严肃认真开展检查,统筹疫情防控要求,集中安排现场检查指导,保证工作质量。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监管,确保取得实效。

同地区相关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创B争A”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22年修订)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 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