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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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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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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环办〔2020〕311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23生效日期:2020-12-23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党组2020年第35次会议安排部署,现将《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务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12月10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12月7日市委常委会会议、12月9日全市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12月15日市委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疫情防控工作督查督导专题会、12月5日全市煤矿安全视频调度会、12月18日全市平安稳定信访工作视频会等系列会议精神,按照全市环境安全工作视频会、市生态环境局党组2020年第35次会议等会议的安排和局主要领导关于“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科学分析研判环境安全面临的问题,聚精会神抓好当前生态环境安全涉及各项工作”等要求,就进一步强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坚决守住全市环境安全底线,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31日。其中,2021年1月20日前为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1月31日前为总结研判上报阶段。

  二、工作内容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环境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渝环办〔2019〕215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治确保环境安全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0〕1778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川渝毗邻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联合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0〕1787号)等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涉及饮用水源地保护、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沿江化工园区及企业风险防控、污染地块整治、核与辐射安全、沿江油库等7个重点风险单元及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抽查、整治和销号,督促责任企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整治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工作安排

  (一)区县自查自纠(2021年1月20日前)。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前期摸排情况(附件1)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再次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企业(单位)严格落实整治措施并抓紧推进。同时严厉打击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未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二)处室抽查督促(2021年1月20日前)。

  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总量处、核安全处分别牵头对饮用水源地保护、有毒有害气体防治、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沿江化工园区及企业风险防控、污染地块整治、核与辐射安全等6个重点领域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抽查,抽查发现的企业环境安全隐患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并督促整改。其他相关处室(单位)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环境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渝环办〔2019〕215号)要求落实环境安全责任,在前期摸排情况(附件2)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推进落实,并督促相关区县开展整治工作。在2021年1月1日前完成第一阶段抽查、2021年1月20日前全面完成抽查工作。

  (三)总队核查暗访(2021年1月20日前)。

  执法总队组成的6个核查暗访组围绕重点领域开展核查暗访,并将发现的隐患问题书面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见附件4),并反馈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同时,核查暗访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核查暗访组每组每周必须对至少2个区县进行核查暗查,于2021年1月1日前完成第一阶段核查暗访、2021年1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全市核查暗访工作。

  (四)总结研判上报(2021年1月31日前)。

  执法总队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专题研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部署,把保障环境安全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落细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坚决守住全市环境安全底线。

  (二)明确分工,压实责任。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局相关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环境安全”的原则,落实属事管理责任,针对各自业务领域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指导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扎实做好排查整治,进一步压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做好环境安全隐患自查、整治、销号工作。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及时梳理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隐患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整治措施,倒排工期,确保整治工作到点到位。

  (四)认真梳理,及时上报。

  执法总队每周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调度通报,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于每周星期四18:00前将《区县环境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台账》(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处室(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抽查台账》(附件2)《执法总队环境安全隐患核查暗访汇总表》(附件5)报执法总队汇总。2021年1月20日前,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分别完善相关台账(附件1、附件2、附件3)和工作总结,通过内网腾讯通或外网邮箱cqhjyj@163.com一并报执法总队。

  联系人:刘灿,电话:18502382139。

  附件:1. 区县环境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台账

       2. 市生态环境局处室(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抽查台账

       3. 执法总队环境安全隐患核查暗访分组表

       4. 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交办单

       5. 执法总队环境安全隐患核查暗访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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