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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工程采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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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应急基础〔2020〕176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14生效日期:2020-12-14

各市应急管理局:

  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工程采矿既有工程建设目的又包含程度不同的采矿活动,为进一步明确工程采矿安全监管要求,督促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山填海造地等工程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管一〔2008〕118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采矿分类

  按照工程采矿涉及的采矿活动强度、采矿范围大小及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将工程采矿项目分为“工程”和“工程矿山”两种类型。

  (一)“工程”。指以工程建设为唯一目的、矿产品为工程建设过程附属品、矿产资源开挖量限定于完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采矿项目。主要包括:已经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和地下空间工程;已经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开挖、水利工程、开采年限在1年以内且普通建筑石料资源量在200万吨以内的小型场平工程和小型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削坡范围仅限于满足安全坡度、安全平台(不大于8米)需要的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废弃矿山治理项目。

  (二)“工程矿山”。指兼具资源开采目的或者矿产资源开挖量超过了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采矿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取得立项批准文件或者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工程采矿项目;虽然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但开采年限在1年以上或者普通建筑石料资源量在200万吨以上的场平工程和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范围超过削坡需要的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废弃矿山治理项目。

  (三)工程采矿类型的甄别认定。按照“谁发证、谁甄别”的原则,由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工程采矿项目进行联合甄别。对属于“工程”类的工程采矿项目,在建设以前由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书面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抄送省厅和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建设或者采矿的工程采矿项目,应在2020年12月底完成甄别认定。

  二、强化源头管理,依法把控工程采矿设立安全条件

  (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工程采矿项目红线范围。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在工程采矿项目立项阶段,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类型进行预甄别,并根据工程采矿项目类型,合理确定用地红线范围。

  (二)严格执行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工作制度。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参与工程采矿项目的矿山联合踏勘,依法依规提出联合踏勘工作意见,及时向上级反映有关问题。

  (三)严格把握工程采矿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工程”类项目,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立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工程矿山”类项目,要具备形成矿山开拓开采系统的条件。属于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工程矿山”,其采矿范围与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需要爆破的,爆破作业点与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应该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安全距离不足的,应该采取或者部分采取机械开挖、控制爆破、搬迁等可靠安全措施。

  三、分类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监管要求

  (一)“工程”安全监管。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工程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直接监管,按照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安全监管要求。

  (二)“工程矿山”安全监管。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工程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其中矿产品要进入市场销售的“工程矿山”,必须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才可从事采矿活动。

  (三)原“工程性矿山”安全监管。属于《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明确的工程性矿山,必须按照该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要求。工程性矿山比照“工程”类项目,在建设以前由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甄别并书面作出认定。已经投入生产建设的工程性矿山,在2020年底以前完成甄别认定。

  四、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要按照《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强化矿山安全生产执法,加大对矿山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以工程建设名义行矿产资源开采之实、规避矿山安全监管要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的违法行为。在本规定出台以前,“工程矿山”已经存在的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据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处罚。本文件印发之日后,再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罚。

  (二)及时纠正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原“工程矿山”未按照规定通过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并在2020年底以前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并在2021年1月底以前完成竣工验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强化打击非法开采。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积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检查中发现没有采矿许可证非法盗采或者越界开采行为,要及时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查处。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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